转自【宁波晚报】;
14岁女儿的拆迁补偿款被亲妈占用,母女俩对簿公堂!母亲很委屈:“养育女儿花销如流水,这笔钱为啥不能贴补开支?”而女儿也有自己的坚持:“这拆迁款本来就是我的。”近日,该案经过法院审理,有了结果。
孩子随离异母亲落户姥爷家
分得一笔拆迁款
小英(化名)今年14岁,在她7岁那年,父母就离婚了,小英抚养权归母亲莫女士,之后她的户口也随着母亲迁进了外公、外婆的户口簿里。
莫女士带着小英生活后,为了给孩子有更好的成长环境,她租了房子、买了车子。另外,在培养小英方面也从不吝啬,比如送孩子参加艺术培训,仅学习古筝三年就花了28000元。
在这期间,外公、外婆的房产被征收,小英和母亲的户口都在这套房产下,所以他们四口人拿到了250多万元的拆迁补偿款。这个家庭日子一下子宽裕了很多!
孩子起诉母亲索要拆迁款
母亲认为已与抚养开销抵扣
2019年,经协商,小英的抚养权变更为父亲陈先生,“平衡”被打破了:作为接收孩子户口一方的陈先生认为,那笔拆迁补偿款中小英的份额应该一并“移交”, 于是,他带着小英状告了前妻莫女士一家。
陈先生的理由很直白:拆迁补偿款按人头算的,小英作为户口簿上人头数目的四分之一,应该享有这笔款项的四分之一。如今,小英的监护人已更改,那么这笔钱也应该交由新的监护人“监护”。也就是说,莫女士需付移交325882.75元给他。
莫女士想不明白,明明是自己父母的房子拆迁,自己和孩子都是娘家的“寄居者”,到头来为啥还要分走拆迁款?而且这几年,她养育女儿也花了不少钱,仅付出的大项开支就有二十多万元,还靠娘家帮衬。小英拆迁款即便有,也差不多和这些花销抵消了!
双方都觉得“想不通”,最终演变成了母女俩对簿公堂。
法院判决:
属于孩子的拆迁款由扶养人保管
法庭向相关部门调取住宅用房拆迁补偿明细单等核算证实,认定该拆迁款项的确是按人头核算,就是说小英确实占有拆迁补偿款的四分之一。按核算方法的公式重新计算后,属于小英的实际数值为306600元 。
至于莫女士提出拆迁款抵扣抚养开销问题,法院认为,买车等并不是记在小英名下;而租房、报学习班等也是作为母亲应尽的抚育义务,不应该由小英承担,自然也不能从她的拆迁补偿款份额来出。
最终法院判决,莫女士需要移交小英所得拆迁款306600元给扶养人陈先生保管。
父母对孩子的财产
不能占有和随意处分
孩子受赠的压岁钱、继承来的财产以及类似本案中拆迁补偿款,都是孩子的个人财产。从法律上来说,监护人可以帮助孩子保管这些财产,但财产仍然属于孩子。
孩子这些财产该如何处分才是妥当的呢?
宁波大学法学院何跃军教授说:首先,孩子自己不能自由处分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,八岁以下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他的财产只能由父母代为保管和使用。八岁至十八岁(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年满十六岁除外)为限制行为能力人,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,或者与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,孩子在认知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财产,比如买本子、笔、小零食等个人独立处理的小事情,但是大额的、超出认知能力的处分行为,如果父母不追认,这些行为是无效的。父母不可以随意处分孩子的财产,应当按照有利于孩子的原则,为维护孩子的利益进行相应的处分,如出于其健康成长或受教育等必要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35条第1款规定: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。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,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。
“所以,如果以后父亲对女儿财产处置不当,女儿和监护人母亲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护。父母应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财产,对其既不能据为己有,也不能随意处分。”